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等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含义是什么?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四、《办法》关于受理时限有哪些规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上述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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